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聚焦改革江苏南通新疆克州内蒙古包 [复制链接]

1#
著名治疗白癜风专家 http://m.39.net/news/a_5941698.html
网传6月20日前,各部门“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规定报批印发。但是……还没有出现。在等待的时候,了解一下“三定”规定。

1


  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确定加快已在境外上市新药审批、落实抗癌药降价措施、强化短缺药供应保障;通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会议应该是没有研究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


  查询前几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报道,也没有关于涉改部门“三定”规定的内容。
  


  很多人都在打听“三定”的事。网上还有报道称“部门‘三定’方案已完成报批印发”。这恐怕不是实情。因为,研究制定涉改部门的“三定”规定应该不是一笔带过“其他事项”。


  《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按照以往“三定”编制的惯例,“三定”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通常在每周周三召开。

2


  哪些机构都需要“三定”规定?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就统筹推进党政军群机构改革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改革不仅仅是国务院机构改革,但国务院机构改革无疑是重点内容。行政机构改革涉及面广,社会也极为
  新组建或重新组建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科学技术部、司法部、水利部、审计署等11个。


  组建或重新组建的国务院其他机构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0个。


  这些部门和机构都需要“三定”规定,或者新的“三定”规定。


  从年到年,国务院进行了8次机构改革。年这次改革涉及的部门算是多的。而且这一次改革不是简单的机构合并撤销,也不仅仅是职能叠加,更多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贯穿其中。“三定”工作也更加复杂。

3


  “三定”工作进度有什么要求?


  根据报道,国务院召开了两次机构改革推进会。


  年3月31日的第一次机构改革推进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要求抓住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4月中旬,领导班子成员和综合司局实现集中办公,完成新组建部门挂牌。6月底前印发执行“三定”规定。


  5月7日召开第二次推进会,总结前一阶段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任务。韩正强调,“三定”规定是机构改革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部门运行和依法履职的基本依据。他要求,紧盯时间节点,按照机构改革实施工作安排,逐个环节抓好落实,按时限高质量完成“三定”规定制定工作。抓紧研究起草相关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的指导意见,积极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推进机构改革。


  如果6月底前印发“三定”规定,还有一次例行国务院常务会议可研究。当然,也可能专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研究。

4


  什么是“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是对一个部门、单位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三方面的规定。


  在机构改革中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是从年以来机构正规化建设得出的经验。在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开始制定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方案,也就是“三定”方案。如国办发〔〕45号印发的《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自年起,“三定方案”改称“三定规定”。如国办发〔〕67号印发的《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但还是习惯上还是常常简称为“三定方案”。


  年起,“职能配置”改为“主要职责”,突出了“责任”的因素。如国办发〔〕18号印发的《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5


  “三定”规定何以引人
  “三定”规定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行政规章,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三定”规定只是明确行政机构的职责、编制,甚至也很难算是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为极强的内部性,原先有的“三定”规定都不予公开,或者公开方式不规范。


  但是随着行政机关透明度不断增强,内部行政行为外化,“三定”规定文件现在基本上公开发布。


  在了解一个部门单位职能时,人们常常以“三定”规定为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被告行政行为主体资格时也多会要求提供“三定”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也要求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


  随着编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推进,“三定”规定已经成为机构设置的基础和工作运转的保障,地位越来越突出。


  这也是人们
  “三定”规定的结构有相对统一格式。


  首部是机构设立依据、级别和性质。一般是依据已经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调整方案。部门性质方面,说明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还是直属机构。地方政府似乎统一称工作部门。“三定”规定本身并不能创设机构,这里只是概括说明。


  正式内容有六部分: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其他事项、附则。


  一是职责调整,列举划入或划出、增加或取消、强化或弱化的职责。


  二是主要职责,逐条列举主要职责。最后加兜底条款:承办直接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是内设机构,明确内设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


  四是人员编制,确定机构编制总数及其中的各级领导职数。


  五是其他事项,说明管理的机构、挂牌的机构、派出的机构情况,与相关机构的职责分工等。


  六是附则,主要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


  近年来,“三定”规定适用的范围还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直属的以及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在制定“三定”规定。这些“三定”规定好像就没有国务院机构“三定”规定那么严格。

7


  “三定”规定的制定过程不简单。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披露了“三定”工作情况:4月至6月,重点是抓了9个新组建部委的“三定”工作。国务院先对新组建的部委分别组成了筹备组,由其进一步研究新建部门的“三定”方案。经多次协调,反复修改,“三定”规定最后由总理办公会议逐个审定。6月份后,“三定”工作扩展到其他各部门。各部门都在主要负责同志的主持下,组织专班研究“三定”方案,经多次协调与修改,最后由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逐个审定。至12月10日,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全部审定完毕。


  说明一下,总理办公会议已于年取消。国务院机构“三定”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


  


  地方政府机构也很复杂。虽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参考,但作为地方政府机构,也面临很多特殊情况,不能照抄。地方版“三定”规定一般是地方政府机构根据规范要求,研究拟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设想意见,报送编委办。经过沟通协调形成“三定”草案,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再报同级政府批准印发。


  笔者曾经参与本单位“三定”设想的拟制。关于职责的表述,就数易其稿,设想意见几上几下,真正的字斟句酌。

8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直接涉及到交通运输部的内容不多,只是划入了原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这块职责是配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而海事局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等事项,不在交通运输部“三定”规定中。


  交通运输部,是根据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交通部的基础上组建的。交通运输部“三定”规定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8号)。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交通运输部的职责又有调整,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划归交通运输部管理。但这次未见新的“三定”规定,只是由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号)。


  因此这次改革,交通运输部不一定会出新的“三定”规定。


  至于组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意见,也不会出现在“三定”规定中。交通运输部本级并不组建执法队伍。但是如果有新“三定”规定,最好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指导综合执法工作。


  


  但是,国务院其他新组建或重新组建的部门和机构的“三定”规定,也并非与交通运输部无关。特别是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和机构,与交通运输工作关系紧密。这些部门的“三定”规定,值得
  


  一起等待新一批“三定”规定吧。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办〔〕3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3月23日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8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市港口管理局牌子。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二)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全市公路、航道、港口、民用航空、城市公共交通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铁路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客运有关设施的规划。组织编制交通运输枢纽规划。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三)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和大中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港口岸线、陆域、水域交通运输的统一管理工作。(四)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城市客运管理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除机场外交通运输站场(枢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物流市场管理工作。(五)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除长江和沿海以外的本市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内河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六)组织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和规费政策。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筹集,负责提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指导监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七)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攻关。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八)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并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九)负责全市民用航空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引导全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十)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二)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衔接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档案、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研究;承担重要文件与重要会议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交通运输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牵头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二)人事处。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职称、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工作;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出国(境)报批和政审工作。(三)组织宣传处。承担交通系统党组织设置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思想政治、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牵头组织典型培树和品牌建设等工作。(四)法规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交通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管理工作。(五)行政服务处。承担公路、航道、港口、海事、运输管理、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工作,并限时办结;组织实施市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送达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全市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工作。(六)综合计划处。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公路、航道、港口等发展规划;参与拟订铁路规划;组织拟订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客运有关设施的规划;组织拟订交通运输枢纽规划;指导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投资政策,参与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政策;组织拟订公路、航道、港口等建设的投资计划;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交通运输利用外资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七)财务处(审计处)。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参与拟订交通运输发展的资金筹集政策;提出有关财政、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组织编报部门预决算;承担交通运输资金的申请、拨付、监管及会计核算工作;组织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规费征管工作。(八)科技信息处。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创新技术引进开发和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组织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量、知识产权、技术交流、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工作。(九)航空处。拟订全市民用航空及航空产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市内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参与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对民用机场、民航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全市通用机场建设、运行管理和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参与协调重要航线的开辟和重大航空任务的实施。(十)生态环保处。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保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指导和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十一)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和港口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负责公路、水路和港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管;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监督所属单位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承担公路、水路和港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十二)客运管理处。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城市客运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客运枢纽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城际客运、客运站、水路客运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综合运输体系建设;负责道路、水路、城市客运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十三)综合运输处。负责拟订全市货物运输及交通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物流市场管理工作;承担道路、水路货运、货运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负责道路、水路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等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十四)基础设施处。承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有关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文件的编制和报批等前期工作;组织做好专项评估工作;统筹推进市级交通重大项目,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组织有关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参与竣工验收;统筹交通项目区域协调工作。(十五)建设管理处。拟订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发展目标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并指导交通建设市场监管,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承担公路、水路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组织和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定额造价、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管理;组织对优质工程进行质量审查;承担交通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依法处理交通建设过程中利益关系人的投诉。(十六)港口处。负责全市沿江沿海及内河港口发展、改革、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港口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统筹推进现代化港口体系建设和港口资源利用研究;负责全市港口岸线、陆域、水域管理和经营市场秩序监管;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履约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航道、锚地、过驳区等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负责沿海港区引航行政管理;负责港口对外合作及港际交流。(十七)企业监管处。指导所属企业拟订中长期发展战略、产业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查所属企业的融资方案,指导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指导所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重组以及关、停、并、转等工作;协调处理企业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负责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管理、实施和监督;联系交通改制企业。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全市国防交通战备动员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综合绩效考核管理和作风建设督查考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老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另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人民武装组织。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市港口管理局专职副局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6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1名、绩效考评办公室主任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工会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人武部部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39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南通市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南通市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克交党组发〔〕2号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12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克党办发〔〕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州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自治州物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指导监督运管部门做好自治州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提出交通运输局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管理,协调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交通运输行业价格。

(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维护交通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拟订自治州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管辖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市场准入、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等工作。组织提供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和计价依据。

(六)负责管辖范围内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监督指导货运车辆超限治理工作。参与解决管辖范围内国道、省道及专用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七)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交通建设市场和公路养护市场。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八)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交通运输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系统应急处理工作。

(九)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承担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运行分析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协调工作。

(十)监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制宣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利用外资工作。

(十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行业监管(行业主管)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局机关日常工作事务;承担文电、会议、政务公开、信息、档案、机关财务、安全保卫、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当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党建、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和交通运输行业职业培训;指导交通运输系统意识形态工作;统筹统战、共青团、社团工作;负责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负责机关政府债务、预算绩效、政府采购;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批复;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申报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地方政府债券融资、吸引社会资本等有关财务工作。负责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竣工决算和专项资金运作进行审计的申请。

(二)公路科。负责交通运输建设行业指导、市场准入、工程质量、市场管理、信用管理工作;拟定交通运输建设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维护公路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承担管辖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管辖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设计变更审核、上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管辖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拟定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和计价依据;指导交通运输建设行业安全监督;参与拟定农村公路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自治州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监督检查及其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自治州农村公路的编制,编报、下达农村公路年度计划;指导交通建设扶贫工作;指导农村公路信用体系建设。

监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信息化发展政策;指导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局科技项目管理、重大交通科技信息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其成果鉴定、推广应用工作;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等技术政策;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协调工作;组织拟定自治州公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客运站场建设;负责公路工程设计审核工作;负责权限内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自治州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运行分析及其信息工作。

(三)运输科。参与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贯彻道路运输、水运、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有关政策、制度和运营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交通物流的政策研究;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道路运输安全监督和信用管理;拟定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章草案;组织交通运输发展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指导行业体制改革;指导监督自治州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自治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指导和监督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贯彻管辖范围内路政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批;拟定并监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监督管理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组织协调公路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恐维稳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9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将自治州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承担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职责划归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年3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委、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包头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室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3月29日

第一条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包头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包头市印发的《包头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包头市交通运输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包头市委的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交通运输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我市公路水路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二)监督指导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以及其他涉及财政、土地、价格、融资等方面的建议,审核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技术行政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市公路水路管理维护工作。管理超限运输、涉路工程相关事项,指导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工作。承担公路养护、路政、运营服务等工作。承担公路统筹调度、路网监测工作。按规定权限承办农村公路、国边防公路相关工作。

(四)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施工许可、造价定额、招投标、从业资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市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跨旗县区道路旅客运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的衔接与合作事宜。监督指导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网约车等城市客运管理。指导航道、码头养护,负责船舶(包含渔船)等水上设施检验工作。负责船舶登记和船员管理相关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公路水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分析相关路网运行情况,发布相关信息。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监督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重大案件调查和跨行政区域执法,承办指定管辖案件。

(八)承担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环保节能、污染防治工作。

(九)承担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科技创新推广,承担信息化、标准化工作。

(十)承担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改革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权限、范围负责勘察设计审批,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审查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规定权限上报或审批、核准公路水路建设项目。

2.城乡客运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我市城乡客运运营管理,参与城乡客运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全市长途客运管理;市四区(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的城乡客运管理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外五旗县区(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的城乡客运管理由本地区负责。

3.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农牧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体育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舶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苏木乡镇非运输船舶由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

4.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管理。市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会务、政务公开、机要、信息、保密、档案等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指导协调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机关后勤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培训教育、出国(境)管理、信访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组织政策调查研究,承担改革协调工作。指导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工作。承担普法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交通规划科。拟订全市公路水路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提出相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议,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协调公路水路行业环保节能、污染防治、交通战备等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五)建设管理科。负责公路水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按规定权限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工程造价、招标投标、从业资质、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承办交通运输行业技术行政管理日常工作。拟订相关科技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有关科技项目研究、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行业产品质量和计量认证管理工作。

(六)公路管理科。按权限负责公路养护、路政、收费、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管理超限运输、涉路工程和收费公路相关事项。承担公路统筹调度、抢险救灾工作。承办农村公路、国边防公路相关工作。

(七)交通运输科。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跨旗县区道路旅客运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指导监督道路、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网约车等城市客运管理。指导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航道、码头养护。按权限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上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救助打捞等工作。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财务审计科。拟订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公路水路建设投融资措施办法,承担我市投资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收费公路债券发行建议,防范和化解相关政府性债务风险。承担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和决算编制、政府采购等工作。承担相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九)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行政执法监督科。负责行业行政执法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承担行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渔业船舶执法监督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跨行政区域执法,承办指定管辖案件。

机关党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精神文明建设、统战以及扶贫、文明城市创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12正(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11副(含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年3月29日起施行。

东昌府交通执法

长按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